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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公安廳 關于規范我省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燃燒性能的通知 甘建設〔2013〕454號
各市(州)建設局、公安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局,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確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火災事故,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和公安部《關于對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消〔2012〕35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燃燒性能規定如下: 一、非幕墻式建筑,其外墻外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50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在每層設置防火隔離帶。同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建筑首層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mm。 3、建筑高度小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宜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每兩層設置防火隔離帶;當采用B2級材料時,應每層設置防火隔離帶。同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建筑首層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mm。 4、醫院、養老院、幼兒園、學生宿舍、賓館、商場及人員密集的場所,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幕墻式建筑,其外墻外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在每層設置防火隔離帶。同時,保溫材料兩側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20mm。 3、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采用圍護結構與保溫一體系統的建筑外墻,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產品標準、施工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其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四、建筑屋面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屋面與外墻交界處、屋面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屋面防水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進行覆蓋。 五、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密集場所及各類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其他建筑、場所或部位,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采用B1級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防護層厚度不小于10mm。 六、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無機保溫材料,并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全面積粘貼,且應與外墻保溫同步施工。 七、為保證外墻保溫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與安全性,有機類保溫材料的物理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的煙氣毒性須達到準安全ZA1級; 2、保溫材料的吸水率(體積百分比)不大于4%; 3、有機類或有機類改性保溫材料,其容重不大于60kg/m3。 八、嚴禁采用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標準規定或無產品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普通聚苯板、擠塑板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九、工業建筑設置外墻保溫材料時,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各地應高度重視建設工程外墻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源頭管理與宣傳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尚未進行建筑外墻保溫材料施工的建設項目,應按本通知的要求修改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公安廳 201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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